原告游某,女,196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居民,住(略)。
被告王某,女,197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游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唐定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羊仓、人民陪审员蒲武宣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某负担。
审判长唐定杰
审判员羊仓
人民陪审员蒲武宣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