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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游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游某,女,196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居民,住(略)。

被告王某,女,197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游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唐定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羊仓、人民陪审员蒲武宣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某负担。

审判长唐定杰

审判员羊仓

人民陪审员蒲武宣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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