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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某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离婚;

二、婚生子段某(X年X月X日出生)、段某(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段某抚养,被告段某自愿不要求原告张某承担抚养费,被告段某应保证原告张某对婚生子的探视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平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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