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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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义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义某,男,195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湖南某江永县人,瑶族,文盲,农民,住(略)。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湘江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义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义某不在案,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湘江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的案件,本院予以退回。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退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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