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喻某与被上诉人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某,女。

上诉人喻某与被上诉人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碚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喻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进行审理,于2011年2月24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喻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喻某与成某于1996年12月27日结婚,2003年12月22日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某婚协议,婚生女喻某意由成某负责抚养,由喻某每月给付成某生活费100.00元,喻某意的教育费和医药费由喻某和成某各负担一半。喻某与成某离婚后,女儿喻某意一直跟随喻某一起生活。成某离婚后外出打工。2007年成某与童强再婚,且生一子,现年两岁。现成某在外打工月收入600.00元至700.00元。喻某要求变更女儿喻某意(现年13周某)的抚养权于2010年9月1日向该院起诉,成某同意变更抚养权,但双方为小孩抚养费给付问题未达成某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喻某与成某一致同意将婚生女喻某意的抚养权变更给喻某抚养的意见予以认可,给予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将喻某意由成某负责抚养变更为由喻某负责抚养,由成某从2010年12月起每月给付喻某子女抚养费100.00元。喻某意的教育费和医药费凭据由喻某、成某各负担一半。案件受理费40元,由喻某负担。

喻某上诉称:成某在北碚某酒店工作,月收入1000元以上,一审判决偏听成某一面之词,认定其月收入600元至700元,认定事实错误;每月100元生活费远远不能满足小孩实际生活需要,一审判决显然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成某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400元,小孩教育费、医药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喻某与成某协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予以准许。审理中,成某自述月收入600元至700元,喻某称成某月收入1000元以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据此确认成某收入状况,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成某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100元并负担教育费、医药费的一半,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喻某的上诉理由不成某,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喻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翎

审判员李静

审判员罗登文

二Ο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晋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