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某,又名巫X,女。委托代理人薛丽荣、冯某全,焦作市X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巫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跃军,被上诉人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丽蓉、冯某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程序错误,判决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村区人民法院(2011)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贾胜利
代理审判员王长坡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