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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卢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卢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诉称,原告于某与被告卢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没几天,于2003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于某是再婚且已绝育,无法为被告卢某生育子女。被告卢某嗜酒如命,经常殴打原告于某,以至于某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某曾于2010年9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和被告卢某离婚,法院于2010年10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卢某一直没有和原告于某联系过,双方已没有和好、继续生活的可能。现在原、被告已经分居长达三年之久,故要求坚决和被告卢某离婚。

被告卢某未出庭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某与被告卢某于2003年1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原告于某系再婚。婚后,原告于某和被告卢某没有生育孩子。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某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和被告卢某离婚,本院于2010年10月17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于某和被告卢某并未和好。被告卢某下落不明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与被告卢某结婚以后,纠纷较多,原告于某曾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虽于2010年10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但至今原、被告也未和好。原告于某再次起诉离婚,至今被告卢某下落不明,虽经公告送达,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与原告于某及家人联系,足以说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于某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卢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某南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雷奇

审判员库锁庆

审判员聂建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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