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与刘某乙、阙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云,河南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阙某,男,X年X月X日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吉文,河南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乙、阙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云、被告刘某乙、阙某的委托代理人曹吉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1日上午,在我给二被告安装金色阳光工地窗户玻璃时,因上方某璃自行掉落,将我双上肢大动脉切断。现要求二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款57288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乙辩称,原告将我作为被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因原告所安装的玻璃是第二被告阙某雇佣其实施的,而阙某所承揽的安装工程虽是我介绍,但我与阙某不是合伙人,也不是发包人和转包人,故请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

被告阙某辩称,原告系我雇佣属实,他在施工中受伤也属实。但其受伤是因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因原告在安装玻璃时,未按规定在玻璃四周(边)涂上玻璃胶,在安装时造成玻璃脱落,负有一定过错责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其全部承担。对我所垫付的医疗费应依法返还,并请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阙某在我县金色阳光工地承揽一批门窗安装工程,后雇佣原告吴某及张礼林、方某某等人施工,每人每天工资为65元。2011年7月1日上午,当原告等人在该工地安装窗户玻璃时,因玻璃自行掉落在原告的胳膊上,当即致原告受伤,后被告至固始县协和医院手术治疗。经医检:伤者吴某双上肢急性挫裂伤,大动脉血管断裂,多处韧带断裂。住院43天,已支付医疗费11776元。出某医嘱:1、加强功能锻炼;2、不适随诊。2011年11月3日,信阳天正司法鉴定所作出某定:原告吴某因外伤左食指掌指关节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原告在治疗中,被告阙某已支付医疗费9818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款57888.52元【其中医疗费11776元,误工费8680元,护理费62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营养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31860.5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67706.52元-(已付)9818元=57888.52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住院证、出某、诊断证明各一份,住院病历、药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若干;司法鉴定一份;张礼林、方某某证言各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阙某在承揽他人玻璃安装后,便雇用原告等人从事该项劳动(装玻璃),双方某形成了临时雇用关系,应对原告在雇用活动中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乙即不是该项工程的合伙人,也不是发包人和转包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用关系,因此,被告刘某乙不负赔偿责任。作为长期从事高空作业的原告,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一定过错(40%)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款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赔偿护理费从定残日前一日计算不妥,应以实际住院天数(43天)为准,标准按每天50元。其请求交通费300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营养费2000元过高,应按住院天数(43天)每天20元。对原告其他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阙某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款27151.91元【其中:医疗费11776元,误工费8680元(124天×70元/天),营养费860元(43天×20元/天),护理费2150元(43天×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43天×30元/天),残疾赔偿金31860.52元(15930.26元/年×10%×20年),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61616.52元×60%=36969.91元-9818元=27151.91元】。

被告刘某乙不负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500元,上诉于河南某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治学

审判员马牧原

审判员吕品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申铭(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