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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2011)澄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本县X村民。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本县X村民。

本院在执行刘某乙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刘某乙收到被执行人李某给付的借款本金并利息2.2万元,其余利息全部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王海杰

审判员杜宏刚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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