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1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6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他人在商丘市X路停放的一轿车内,将被害人尚××放置在轿车内的手包及香烟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尚××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较好,且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卢新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