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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甲、姜某乙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某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某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成某,湖南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湖南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某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雁峰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某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国雄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与姜某松(已判刑)同在衡阳市X区白沙洲工业园中钢衡重铸锻车间中机和宝冶车间工地上务工。2010年6月下旬,姜某松发现长春电炉成某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在该工地上的30t、40t、100t精炼炉互感器柜内有紫铜配件,遂起盗窃之心,并纠合姜某甲、姜某乙共同盗窃。乘工地无人之机,由姜某松负责拆卸铜板,姜某甲、姜某乙“望风”、搬运赃物,先后作案三某,从三某精炼炉互感器柜内盗窃柜内引线、隔离开关下引线、隔离开关、静某、手车动触头、手车动触头配件等紫铜配件,价值24600元。三某将所窃紫铜配件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销赃给群英废品店申某英,得赃款3760元,两被告人各分得800元。

2011年8月28日、29日,姜某甲、姜某乙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各赔偿被盗单位经济损失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的报案材料、同案人姜某松的供述、证人张某、申某、罗某、康某、贺某某的证言、被盗物品明细表及报价证明、收条、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湖南某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的纠集下,采取闯空的手段,秘密窃取公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某窃罪。湖南某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某,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姜某甲、姜某乙负责“望风”、搬运赃物,起了次要作用,系本案的从犯;两被告人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核其情节,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此外,两被告人还赔偿了被盗单位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对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姜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某君

人民陪审员刘某道

人民陪审员罗某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怡

校对人:陈怡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第三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投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三某: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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