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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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110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陈立荣,隆回县金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乙。

委托代理人郑建华,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于同年5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严重不相投,夫妻感情恶化。2010年,原告基于原、被告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曾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隆回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然而,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依然没有任何改善,甚至是因彼此不信任而天各一方,双方均未履行为夫为妻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且因感情不和而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主观故意过错,导致被告至今尚负债15.1万元,请求法院责令原告偿还。原告对家庭、对孩子极不负责任,对原告造成了太多的损害,因为原告赌博屡教不改和与他人同居怀孕,给被告造成了太大的伤害,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应该赔偿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一个村X村民,后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于同年5月6日在隆回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生女孩胡某乙某,现已成年;于1987年生男孩胡X,小孩四岁时开始患慢性肾炎,至今尚未治愈,每年仍需医治。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下半年,原告因赌“地下六合彩”而被隆回县公安机关抓获,被处劳教一年。之后,夫妻感情恶化,原告外出打工。2010年正月十一日,原告回家料理被告父亲的丧事,同月十八日,原告又独自外出打工,从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四扇木房于2008年12月27日被失火烧掉。原告没有嫁妆。原、被告双方就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均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2010年11月24日,原告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庭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而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村委会证明、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词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乙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胡某乙某已长大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婚生男孩胡X因患病,跟随被告生活,原告自愿每年在9月30日前支付小孩胡X生活费4000元至小孩病愈为止;

三、原告孙某自愿一次性给付被告胡某乙生活困难帮助费15000元(此款已当庭兑现);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双方另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邹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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