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雷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雷某甲与雷某乙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4)白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雷某乙清付案件款26000元及申请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2005年12月12日因被执行人雷某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2005)白水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平房一间及后院,(2005)白水执字第126-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2007年11月16日申请人雷某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雷某乙清付了案件款9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后因被执行人患病未履行剩余案件款的清付,并于2012年初被执行人雷某乙因病死亡。2012年3月12日被执行人其子雷某红清付了剩余案件款及诉讼执行费用共计21750元,申请人已受偿,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4)白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魏建民
审判员张战民
审判员景军民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