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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1965年XX月XX出生,瑶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x。

被执行人赵某乙,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09)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于2012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2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09)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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