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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与被告梁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任某与被告梁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我伯父任某庄的坟墓位于北票市X村X组公路的北侧,这些年一直由我负责祭祀。2011年春,被告梁某在坟墓的附近开办了一家工厂,在平整土地的时候,被告擅自把我伯父的坟墓夷为平地,并把其尸骨扔到别处。我找被告将此坟墓恢复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失,但一直未能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与任某庄系叔侄关系,且不存在赡养、抚养关系,故不属于民法上的近亲属。原告无权对任某庄坟墓遭受侵害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某英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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