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韩城市X镇。
委托代理人卫XX,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XX,陕西陈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孙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韩城市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1款、第140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0元,减半收取155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长刘X
审判员韦XX
代理审判员同X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