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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甲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判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原告姚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被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住(略)。

原告姚某甲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原告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某乙,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甲和赵某于2008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农历11月13日办理典礼仪式,于2009年21月13日在红旗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名赵某茹。2011年1月4日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均系初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姚某甲与赵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赵某茹由姚某甲抚养,赵某自2012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赵某茹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三、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姚某甲负担。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起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许双超

审判员肖培源

陪审员徐进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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