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漯河市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珂,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漯河市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苏建刚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梁晨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