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会同县人,会同县交通局
干部,住会同县X镇X街XX号。
被告杨X,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侗族,湖南某会同县人,农民,住会同县X组XX号。
2011年11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梁XX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XX于2011年11月31日以与被告杨X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判决宣告前,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原告梁洪彬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XX负担。
审判长许积祥
审判员周某云
人民陪审员周某凡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