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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506号原告梁XX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会同县人,会同县交通局

干部,住会同县X镇X街XX号。

被告杨X,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侗族,湖南某会同县人,农民,住会同县X组XX号。

2011年11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梁XX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XX于2011年11月31日以与被告杨X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判决宣告前,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原告梁洪彬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XX负担。

审判长许积祥

审判员周某云

人民陪审员周某凡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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