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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申请执行王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补偿款12.477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12.4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辉

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满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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