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补偿款12.477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12.4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辉
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满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