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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咸阳秦都支行申请执行洪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区支行,住所地咸阳市X路。

负责人刘某乙,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洪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该判决书确认内容,被执行人洪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290元,被执行人张某对洪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340元、执行费20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洪某、张某的银行存款228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满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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