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梁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某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本市X区农林水局家属院临街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泽、柴某某,河南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三门峡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民、王某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18日,我与陕县X村天安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将我所有的东风重型半挂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x/豫x挂号)挂靠在其名下,从事货物营运。我是该车的实际车主,对该车一直行使某际的占有、使某、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010年4月8日,我以陕县X村天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县天安运输公司)名义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他险种,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主车300000元、挂车100000元,且以上险种均不计免赔率赔付,保险期间为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4月14日。2010年10月26日,原告雇佣的司机杨白群驾驶该车由川柳路右转弯进入210国道时,与沿210国道由南某北行驶由刘某元驾驶的陕x号普通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元受伤,并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分发生后,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进行了现场勘查,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铜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百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元无责任。2011年4月11日,我与受害人刘某元在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并由其出具了调解书,按约定将41167.8元的赔偿款支付给了受害人刘某元。之后,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判令被告理赔我方的交通事故损失款41167.8元及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方认为原告私自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对此不予认可,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8日,梁某将其所有的东风汽车挂靠到陕县天安运输公司营运,车牌号为豫x/6673挂。2010年4月8日梁某以陕县天安运输公司名义在大地财险三门峡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保险各两份,豫x货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为300000元;豫x挂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100000元,;豫x货车和豫x挂车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分别都为110000元,医疗费用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份保险的保险期间均从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4月14日。2010年10月26日,梁某雇佣司机杨百群驾驶豫x(豫x挂)号重型半挂车,由川柳路右转弯进入210国道由南某北行驶时,与刘某元驾驶的陕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元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公交认字【2010】年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百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元不负事故的责任。2011年4月11日,经交警二大队调解,豫x(豫x挂)号车实际车主梁某支付刘某元医疗费1637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元,误某2000元,护理费84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评定费、伤残查体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13752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复印费19元,合计41167.8元。之后,梁某向大地财险三门峡公司申请理赔,协商无果后,起诉来院,请求依法解决。

本院认为,陕县天安运输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期内,陕县天安运输公司入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梁某作为车辆的受益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调解,梁某作为全责一方实际赔偿了受害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某、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41167.8元,该款项应当从原告所入车辆的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中予以理赔。原告主张损失部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梁某保险金41167.8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玉峡

审判员南某

人民陪审员马春红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奇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