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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邓XX与被执行人梁XX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郴州市X区人,个体户,住湖南某郴州市X路琼福楼X单元X号。

被执行人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耒阳市人,下岗职工,住湖南某郴州市X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梁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XX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梁XX在湖南某州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有存在戴红果名下的销售款26512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梁XX所有的在湖南某州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戴红果名下的销售款228971.89元。(其中执行标的款220041.6元、案件受理费5645元、执行费3285.2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一年十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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