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原审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
上诉人湖南某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桃江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一初字第97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桃江公司与陈某未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桃江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以被告桃江公司和本案合同履行地均在桃江县境内为由,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错误。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某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之一桃江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某桃江县区域,且被保险标的物生命健康权的承载主体陈某的住所地也在湖南某桃江县区域,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湖南某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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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徐高龙
审判员郭柏奎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