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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钱某与上诉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防,河南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立,河南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乙、钱某与上诉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某乙、钱某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均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乙、钱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丙,上诉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国防、王宏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乙、钱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48元,上诉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4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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