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廖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文灿,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廖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南某市X区,本案应由南某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提交的广西华蓝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东路X号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以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均可证实被告的住所地在(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南某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黄某乙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某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甘杰丽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颖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