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朱XX与被执行人株洲市XXX何家坳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芦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朱XX,女,2002年生,汉族,湖南某株洲县人,住湖南某株洲市,身份证号:430225※※※※※※※。

被执行人株洲市XXX何家坳小学,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余XX,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株洲市XXX何家坳小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株洲市XXX何家坳小学银行人民币存款51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桂林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郭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