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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郭xx

委托代理人赵x

被申请人孙xx

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经本院主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给付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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