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xx
委托代理人赵x
被申请人孙xx
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经本院主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给付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