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何志红,该单位会计。
诉讼代理人苏耀昆,该单位职员。
被告刘某甲,香港居民,住(略)。
被告林某,香港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乙,香港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丙,香港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刘某甲、林某、刘某乙、刘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于200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55.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人民币1955.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判长王天喜
审判员罗红燕
代理审判员赵建文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