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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执行赡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

被执行人马某乙,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1)怀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马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乙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1)怀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某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尹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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