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广东惠州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家恒,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广兴,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江西上饶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家恒,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广兴,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蒋涛,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某、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2004)东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某、毕某某于2005年5月24日以“由于该商标申请人停用时间已较长,且将来亦不准备再行启用,故争议其所有权已无实质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某、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某、毕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成某、毕某某负担。成某、毕某某多缴纳的上诉费5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广海
代理审判员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欧丽华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欧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