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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毕某某与黄某某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时间:2005-05-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广东惠州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家恒,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广兴,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江西上饶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家恒,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广兴,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蒋涛,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某、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2004)东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某、毕某某于2005年5月24日以“由于该商标申请人停用时间已较长,且将来亦不准备再行启用,故争议其所有权已无实质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某、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某、毕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成某、毕某某负担。成某、毕某某多缴纳的上诉费5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广海

代理审判员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欧丽华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欧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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