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X,XX诚信法律服务所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蓝XX,女,29岁,汉族,系XX市房产局拆迁办办公室主任,住该局家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蓝XX偿还原告陈某借款x元,从2012年2月13日起,每季度偿还原告3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为止。如逾期,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二、原告陈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32元,诉讼保全费820,合计1752元由被告蓝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XX
审判员郭X
审判员唐XX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