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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X,XX诚信法律服务所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蓝XX,女,29岁,汉族,系XX市房产局拆迁办办公室主任,住该局家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蓝XX偿还原告陈某借款x元,从2012年2月13日起,每季度偿还原告3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为止。如逾期,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二、原告陈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32元,诉讼保全费820,合计1752元由被告蓝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XX

审判员郭X

审判员唐XX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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