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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乙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乙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乙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某乙负担。

审判员肖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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