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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机动车辆监测站与被上诉人高某、原审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机动车辆检测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登封市机动车辆监测站与被上诉人高某、原审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登封市机动车辆监测站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王燕燕

审判员周金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温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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