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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1963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长沙市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X房。

被告李某,男,1974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XX县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谷玲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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