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资民二初字第591号刘XX与宋XX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

委托代理人钟XX,男。

被告宋XX,男。

原告刘XX诉被告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代理人钟XX、被告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被告宋XX于2009年8月14日与原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原告座落在资兴市鲤鱼江鸿都商业广场步行街第一层C栋X号商铺。被告在交纳第一期租金后,以种种理由拒交第二、三期租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纳第二、三期的租金x.0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宋XX辩称,免租期间过后,被告曾提出要求终止合同,租金按60%收取,原告的工作人员同意了,请求法院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资兴市鲤鱼江鸿都商业广场步行街第一层C栋X号的商铺所有人宋XX于2008年10月24日与原告刘XX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宋XX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商铺经营管理一切事项均委托给原告处理,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并同意全权委托原告与第三方签署租赁合同。2009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宋XX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由原告经营管理的座落在资兴市鲤鱼江鸿都商业广场步行街第一层C栋X号商铺。按照合同约定,C栋X号的商铺月租金为2899元,签订合同时预交第一期租金,免租期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免租期到期后的第三个月的8日交纳第二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须在每期前一个月8日交纳。即第二、三期租金交纳时间分别为2011年2月8日、2011年5月8日。在签订合同时被告交纳了第一期的租金8697元,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第二、三期的租金。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第二、三期租金x.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宋XX对欠原告租金x.04元未提出异议。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商铺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将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收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x.0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资兴市鲤鱼江鸿都商业广场步行街第一层C栋X号商铺的第二、三期租金x.04元。

案件受理费254,减半收取127元,由被告宋XX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谭智勇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庆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