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某乙,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某乙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某归还魏某乙x元,并从2011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575元,执行费5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的工资帐户用以清偿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