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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某与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季某,女,xxx。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柯某,男,xxx。

原告季某与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和被告柯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1月24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柯XX,1999年8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柯XX,现均在冷水镇上学。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并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后被告好逸恶劳、嗜赌成性,没有固定收入,长期在外游荡,不履行家庭义务。现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两个婚生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

被告辩称:被告婚后所赚的钱均交给原告保管,并非原告所述。被告以前是有些不正干、爱赌博,但这几年被告已加以改正,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告季某和被告柯某相识,婚前双方系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1999年正月24日(农历),原告生一女儿,取名柯XX,1999年8月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2001年6月30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柯XX。婚后原告在冷水镇众鑫公司一选厂上班,被告经常外出务工。2011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抚养孩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告季某系再婚,且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感情尚可,现原被告虽有感情危机,但庭审中被告表示今后愿加以改正,若草率离婚不仅是对本人不负责,也不利于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建议双方认真查找自身的不足,积极改正,共建一个美好、和谐幸福的婚姻家庭。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陶占省

审判员王海涛

代理审判员郝斐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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