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林某诉称,被告周某系“天利X号”轮船的负责人,因“天利X号”轮船维修需要,向原告林某购买上海“进华牌”油漆,共计货款约人民币x元,后还款人民币16万元,现尚欠货款人民币x元。2011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在欠条中承诺2011年6月30日一次性还清所欠款项。否则一切债权债务由被告负责。现被告的欠款时间已过数月,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人民币x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辩称,欠原告油漆款x元是事实,欠条是原告带几个人到我家逼我签的,欠条内容是我写的,名字是我签的,我签的我就应负责。现在我没钱还,由法院裁判。
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一张,内容载明:“欠条兹‘天利X号’轮船使用上海‘进华牌’油漆,共油漆款计x元(贰拾柒万陆仟贰佰伍拾叁元)备注:(具体款目以送货单为准),已还欠款为16万元(壹拾陆万元),约定为2011年6月30日为止一次性还清,一切债权债务由负责人负责。此据为证,“天利X号”轮船负责人周某,2011.4.5,供货人:林某,2011.4.5”。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周某应于201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林某货款人民币x元,逾期还款原告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被告周某负担(该费用在还货款时一并由被告周某偿还原告林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