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某,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某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3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3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张某乙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某乙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有关规定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松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