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陶xx(身份证号码(略)xx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户,住重庆市X区X街道xx街x号。
被告黎xx(身份证号码(略)xx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户,住重庆市X区X街道xx街x号。
被告廖xx(身份证号码(略)xx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重庆市X区X街道三xx街xx号。
原告陶xx诉被告黎xx、廖xx身体权纠纷一案,本于201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陶xx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xx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余x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权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