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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xx诉被告黎xx、廖xx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陶xx(身份证号码(略)xx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户,住重庆市X区X街道xx街x号。

被告黎xx(身份证号码(略)xx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户,住重庆市X区X街道xx街x号。

被告廖xx(身份证号码(略)xx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重庆市X区X街道三xx街xx号。

原告陶xx诉被告黎xx、廖xx身体权纠纷一案,本于201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陶xx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xx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余x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权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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