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又名童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童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及上诉人童某委托代理人张福权以及被上诉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张福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