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陵县X组。
负责人:宋某,系该清算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汉族。
上诉人张某丙与被上诉人鄢陵县X组、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丙于2010年9月3日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上诉人排除妨碍,立即清除配件厂综合楼大门里的建筑垃圾,并赔偿损失10万元。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0)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0)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贝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