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2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3日17时许,滑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查获一辆非法接送儿童的面包车,将司机万某X和一名幼儿园教师及面包车带至王庄派出所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被告人万某某来到王庄派出所值班室,向正在依法询问万某贺的派出所民警张某X索要被扣汽车钥匙未果,遂骂骂咧咧,欲对张某X实施殴打时被制止,被告人万某某又与民警宋某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致宋某左手中指远节指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宋某鹏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张某X陈述,证人张某X、万某X、贾某、贾某X等的证言,法医损伤鉴定结论,谅解意见,被告人万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及受害单位的谅解,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贾某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祁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