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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

被告:韩某,女。

原告杨某与被告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正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宪本、人民陪审员李某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3月我在外地打工期间认识了被告韩某,其原籍是湖北老河口人,同年5月在我家举行了婚礼,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无债权债务。由于我家居住深山区,经济、交通等方面比较落后,生活条件、消费水平与其娘家有一定差距,被告产生感情波动,经多次挽留,均无济于事,期间多次吵闹。被告于2009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3月在外地打工期间经人介绍与被告韩某认识,2006年5月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2006年10月13日在西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生育问题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多次吵闹,2009年6月被告因其在回湖北老家探亲期间让原告寄钱,原告未寄,回来后与原告吵了一架后即离家外出不再与原告联系,现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户口页、丁河镇X村委会证明、证人马某、李某、杨xx的证言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两个月后,即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为生活琐事吵嘴生气后,被告即离家外出,不与家人联系,亦不尽夫妻义务,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无法准确查明,可待被告回来后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韩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宪本

人民陪审员李某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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