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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福利家俱厂(以下简称福利家俱厂)因与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灵宝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二建)、一审被告张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灵宝市福利家俱厂。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灵宝分公司。

一审被告:张某某。

灵宝市福利家俱厂(以下简称福利家俱厂)因与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灵宝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二建)、一审被告张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99年11月10日作出的(1999)豫经一终字第X号经济判决,向河南省委反映情况,河南省委函告本院依法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诉人灵宝市福利家俱厂申诉称:1、我公司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是110天,原审依据双方1996年12月25日的会议纪要,错误认定为172天,导致计算违约金的时间错误,并错误的判决我公司应承担一半的违约责任是错误的;2、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因被申诉人拖延工期,仍应按照原定额计算工程量,原审依据鉴定结论判决是错误的。同时,被申诉人竣工超期377天,应当支付我公司违约金。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

被申诉人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灵宝分公司及一审被告张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福利家俱厂与西安二建1996年8月19日签订的建

筑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是1996年12月30日。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工等情况,延误了竣工日期。从1996年12月24日会议纪要及1997年1月19日的复工通知看,福利家俱厂又明确表示对工期顺延的承诺。在福利家俱厂变更图纸、改变工程结构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双方不能形成共同决算,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采信了鉴定单位对跨阶段的工程,按照双方确认的工作量,分段套用新、旧定额做出的结论,并无不当。原审依据双方施工过程中的违约事实,判定违约责任为混合过错,并据此予以判决是正确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有据。而且,本案自二审判决生效后,至今已达十一年之久,判决已执行完毕,申诉人福利家俱厂的申诉,不符合民事立案再审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三款、第一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灵宝市福利家俱厂的申诉。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丁伟

代理审判员徐国俊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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