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
被告陈某。
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肖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