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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某某、龙某、邱某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

被告某某。

被告龙某。

被告邱某。

龙某与某某、龙某、邱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财产保全费1069元,合计2316元,由原告龙某承担。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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