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与某某、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某某。

被告徐某。

陈某与某某、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4日,某某与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土建施工合同》,由某某承建海马汽车郴州柏顺4S店土建工程。2009年7月2日,该工程项目经理徐某与陈某签订《合同书》,将该工程木工工程分包给了陈某,陈某组织工人将木工工程完工后,某某至今尚欠陈某工程款x元,陈某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某某在2012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陈某工程款x元。

二、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