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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物价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山市故居停车场征收“一金两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物价局,住所地韶山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韶山市物价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韶山市故居停车场,住所地韶山市韶山冲。

负责人毛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物价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山市故居停车场征收“一金两费”一案,于2010年2月22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2010)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采取相应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双方已协商交纳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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