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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与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党卫东,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续东波,灵宝市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某乙为与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党卫东,被上诉人张某丙,委托代理人续东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张某乙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孙风云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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