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党卫东,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续东波,灵宝市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某乙为与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党卫东,被上诉人张某丙,委托代理人续东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张某乙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孙风云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会强